4月²日,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发布《关于修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用房配建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东莞住宅小区的物业 管 理用房要求作出了修改,并自颁布之日起,所有新申请规划条件的住宅建设项目均应满足规定。
通知規定,爲落實《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進一步規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用房的配置要求,原要求住宅小區設置的“物業管理用房”改爲設置“物業服務用房”,其配建標准爲:物業服務用房的面積不應少于物業管理區域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二,最低不少于50平方米,最高不超過³00平方米。其中,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最低不少于¹0平方米,最高不超過60平方米。分期開發建設的物業,建設單位應當在先期開發的區域按照不少于先期開發房屋建築面積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業服務用房。
另外,通知還明確物業服務用房應當爲地面以上的獨立成套裝修房屋,具備水、電使用功能;沒有配置電梯的物業,物業服務用房所在樓層不得高于四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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