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專款專用,關系著被征地權利人的權益。爲此,條例規定對征收土地補償費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實行預存制度。其中明確申請征收土地上報審批前,應當將征收土地補償費用足額預存至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有關賬戶,將社會保障費用足額預存至收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過渡戶,並保證專款專用。條例還明確“禁止侵占、挪用征收土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以強化對被征地權利人的權益保障。
同時,爲保障被征地權利人知情權、參與權,條例對征收土地預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方面予以詳細規定。征收土地應依法預公告,采取多種有利于社會公衆知曉的方式。對擬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除了進行公告外,還應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爲落實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壓實政府責任,條例還優化、細化土地複墾制度措施,補充完善土地複墾費用足額預存以及拒不複墾處理程序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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